3D魔幻艺术展在全国逐渐风靡。杭州一家广告公司和青岛一家广告公司去年在青岛合作也搞起了3D魔幻艺术画展览,并且收取门票。而主办方今年发现,青岛某商场为了拉拢人气,也在举办3D魔幻展览,并且是免费的。“来我们这边参观的人数减少,我们的门票收入也减少了,主要是我们发现其中不少作品与我们拥有版权的作品一样。”杭州这家广告公司于是找来公证处取证,将举办展览的商场以及和商场合作的杭州一家策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171.7万元经济损失。记者了解到,这是我省首次开庭审理关于3D魔幻艺术画侵权案。
17幅作品被指侵权
8月8日下午2时,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方杭州某广告公司的代理律师宣读了起诉书。“从2001年开始公司聘请了一些专业人员开始创作3D艺术画,2013年我们在浙江省版权局办理了著作权登记,之后公司带着这些作品开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巡展。”原告代理律师称,今年1月1日至2月16日期间,原告同青岛几家公司合作,在青岛李沧区某商场进行了展览,并按照每人40元收取入场费。
主办方工作人员介绍,展览起初人流量还不少,可后期参观者逐渐减少,同时原告方工作人员了解到,在市区另外一家商场里同样也在举行一场3D魔幻艺术展览,而且全部都是免费的。更让他们意外的是,商场展出的作品中,有17幅与原告方展览的相同或者相似。“这17幅作品中有14幅我们做了著作版权登记,另外3幅是新创作的,根据大师作品演化来的,还没来得及注册版权,我们怀疑是他们根据我们的展览作品复制了这个展览。”原告方代理律师说。
两被告否认7组证据
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说法,向法庭提交7组证据,包括涉案作品在浙江省版权局办理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两被告的代理律师均对这些证据提出了异议,认为这也不是原告方的原创作品。“我们不是展览画作的所有者,只是提供了场地,并且和杭州这家策划公司有合同,我们支付12万余元费用,我们也没有从中谋利,合同里写明了要求杭州某策划公司提供的作品不能侵犯第三方权益。”商场方代理律师介绍。
“我们这些作品都是本公司员工根据网上的图片再次加工创作完成的,并没有侵权。”杭州某策划公司的代理律师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且整个展览都是免费的,并没有收取消费者任何费用,没有获利,虽然拿到商场的一部分钱,但是这些钱也只是人工费等。
庭审结束时,双方均表示同意。法官将进行庭后调解,如调解不成,法庭将择日依法宣判。
焦点一:
原告是否享有版权?
原告主张,自2013年8月13日起,广告公司在浙江省版权局将涉案的17幅画中的14幅进行了登记,而另外3幅因是在名画的基础上进行的改编演绎所以没有登记,但也已在2012年的杭州国际3D画展中展出过,视为正式发布他们的作品。
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庭出示了14本著作权登记证明。“不管是在网上还是在浙江省版权局均没有查到原告所提出的版权登记信息。”被告的代理律师表示,仅凭登记证不足以证明原告拥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底稿、原件均可作为其享有著作权的证据。因为涉案作品体积较大,从杭州直接搬到青岛的法庭上有一定困难,建议法庭和被告律师现场查验。
焦点二:
两被告是否构成侵权?
法庭上,两被告均表示,其并不存在侵权行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明,该公司享有作品的著作权。根据网上流传的一些艺术作品进行再创作是业内的惯例。”杭州某策划公司认为,因为商场所做的展览活动并不收取门票,属于公益行为,不构成侵权。
焦点三:
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如果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那么赔偿数额应该如何认定?原告认为,3D魔幻艺术品创作包括透视学、设计学、心理学、美术学等多个领域,自2011年起,该公司便聘请了专业设计人员、油画大师等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开始创作。“平均一幅画成本约10万至15万,耗时约6个月。”原告代理律师说,他们按照每幅作品10万元要求赔偿,加上公证费7000元和律师代理费10000元,总共171.7万元。
知识产权侵权案今年已审700起
“3D魔幻动画是一种具有独创性的东西,著作权法保护的就是这一种独创性。而这类作品所属的动漫产业具有高投入、高密度、高风险等特点,其次还有高衍生性,而这种衍生性也使得动漫作品屡次被侵权。”市中院知识产权庭法官李敦收说,“首先目前关于这方面的立法不是很完善,其次盗版打击力度不够,第三创作者本身的保护意识也不够。”李敦收介绍,这起案件是山东首例3D魔幻艺术画著作权侵权案。今年以来,市中院已经审理了700多件知识产权侵权案件。